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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贞元:什么是信托理财
  • 形成权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民法上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法律中的形成权怎么解释它包括哪些权利
  • 一、利贞元:什么是信托理财

    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由于其收益较高、稳定性好,因此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那么如何选择信托理财产品呢?

    大家在投资信托理财时,要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还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二、形成权是什么意思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三、什么是民法上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答: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划分的。
    (一)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质。
    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二)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三)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四)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四、法律中的形成权怎么解释它包括哪些权利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受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34-35页
    2、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30-131页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郭明瑞《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第31页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39页
    5、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特征,在于因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市民法古老法原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85页
    6、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使委托关系消灭。——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45页
    7、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就能够引起某项民事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那种民事权利。例如,追认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全、解除权、抵销权等。——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82页
    8、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亦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如何保护相对人亦很重要,故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人,且形成权之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之法律状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66页
    9、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者,因一方之行为是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权利也。形成权名称,始于Seckel,已渐为一般学者所承认。但有称为能为权(Recht der rechtlichen Konnens)者,亦有称为变更权(Recht auf Rechtaenderung)者,本书则从通说,用形成权之名称。形成权有在发生权利者,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之承认是。有在变更权利者,例如选择选择之债之选择权是。有在消灭权利者,例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抛弃权是。——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0页
    10、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83页
    11、在形成权,权利人得利用其法律所赋予之权力,以单独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即权利之发生、变更及消灭)。如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终止权及解除权等均属之。考形成权与支配权之区别,既在形成权人之意思表示,无须他人之协助,依法可发生一定之效力,而支配权之行使,无须有赖他人之行为,始克奏效也。——梅衷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36页
    12、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非如支配权,权利人只得为特定之行为,乃依特定之行为,更使其发生法律上特定之效果,属于前述能权,乃自其作用之方面观之,而命名如此耳。法律有时使权利人依诉之形式始行使形成权,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谓之形成判决,其诉谓之形成之诉。债权人撤销权、婚生子否认权、离婚权、终止收养关系权等均属之。——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5-26页
    13、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页
    14、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而称为形成权。······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2000年作者自版 第105页
    15、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称形成权。————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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